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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如与不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签定的保险合同,与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签定的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即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保险合同当事人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下签定的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5.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
6.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7.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二、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有哪四种方式
1.和解,当事人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2.调解,双方在村委会居委会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3.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对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
4.诉讼,诉讼是依法提起要求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一方为原告,而被请求的一方为被告。
三、
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是什么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