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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由于其职工身份特殊,更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职能,如管理退休职工等等,因此,国有企业收购中的职工安置比一般的并购更为复杂。职工安置也成为国有企业收购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否能够妥善地安置国有企业职工,直接关系到收购的成败。
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的规范主要是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于2002年颁布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以及劳动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随后颁布的几个配套文件。此外,对于外资收购国有企业的,还须依照《关于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及《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企业在被兼并收购时,其职工的劳动合同应由并购后的企业继续履行,国有企业收购也基本如此。国有企业被收购后,需要变更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具体方式为,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并购后设立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收购完成后,国有企业一般都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其职工将不再具有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因此,国有企业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时,将向他们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当然,根据国资委的规定,这笔费用将国有企业的净资产来支付,不足部分由改制的国有企业的出资企业从出售企业的收入中优先支付。
企业不能以改制或者并购为由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在企业并购后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如工作岗位发生重叠等情况下,企业可以和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双方无法对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可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除上述情况之外,企业必须与职工协商一致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退休职工的安置,则分两种情况。国有企业中内退人员的生活费用由国有企业支付,企业在被收购后,内退协议一般由被出售企业的上级企业或者出资企业继续执行。而正式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已经由社会支付,其所属的国有企业主要承担管理职能。收购后,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或社保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在实行社会化管理前,则一般继续由被出售企业的上级企业或者出资企业进行管理。